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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播系统规范

2019-10-10 10:17:38  2391 次浏览

公共广播系统规范

1 在常规情况下,公共广播信号通过布设在广播服务区内的有线广播线路或固态介质网络传输。

2 公共广播信号也可用无线传输,但须接受当地有关无线电广播(或无线电通信)法规的管制。

3公共广播原则上不是立体声广播,但不排除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局部区域内营造立体声效果。

4公共广播所使用的设备必须通过3C认证。

5 公共广播产品应有型号、厂名及功能标志,其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

6 公共广播系统常用产品的电性能应分别符合GB/T 2019、GB/T 9374、GB/T 15860、SJ/T10406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广播系统的接口应符合GB/T14197、GB/T14947、GB/T15212的有关规定。

8如果不考虑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则公共广播功放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小于广播扬声器总功率的1.3倍。

9公共广播线路应穿管或用线槽敷设,不得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使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除外)。

10敷设于天花板内的公共广播线路,其传输信号电压不应大于100V。

11公共广播线路的1000 Hz衰减不应大于3dB(室内)或6dB(室外)。

12 安装在危险的或有爆炸性气体的地区的公共广播线路应符合IEC 60079的有关规定。

13 具有室外金属布线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避雷设备。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的公共广播系统,除须符合一般规范和表1的规定外,还必须:

1系统应在主电源或备用电源接通10秒内可以进行广播。

2具有24V或220V应急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切换时间不大于1s.;应急备用电源至少能支持15分钟的紧急广播。如果电池被当作备用电源使用,它们应配有自动充电装置。

3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用功率放大器的额定功率不小于其所驱动的所有扬声器功率总和的1.5倍。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用功率放大器的功率总容量,必须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而不是只满足若干个相邻分区的要求。

4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应具有级的优先权。系统应能在操作者将系统置于紧急状态下或接到来自火警和其他警报系统信号的3秒内向警报区播放警示信号或警报语音文件,而不论相关警报区当前处于何种状态(包括关闭和休眠)。

5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的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系统允许的音量。

6当所有广播服务区需要同时手动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时,应能一键到位(只须操作一个键/按钮/开关,就能进入紧急广播状态)。

7有火灾隐患的广播区扬声器及布线应是阻燃的。

8有水火灾害隐患的广播区,其广播扬声器应通过6级以上的防水认证,以便在短期喷淋的条件下(如自动喷淋系统启动)仍能工作。

9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广播用的单个扬声器(或音柱)的额定功率不小于3W。

10走道、大厅、餐厅等公众场所,扬声器的配置,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1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扬声器。走道末端后一个扬声器距墙不大于8m。

11单个功放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颠覆。否则应配置主/备功放和相应的自动切换设备。

12单个扬声器失效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否则应能及时发现。

13有关连接器的防火性应符合IEC 60268-11或IEC 60268-1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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